先给结论:不需要办许可证,但要备案。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)第四条明确,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属于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。但“仅”这个字是全部前提,只要多一项现场制售、散装熟食或餐饮服务,就得回到许可上来。
哪些情形不用办证
办法第四条列了五项:销售食用农产品;仅销售预包装食品;医疗机构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;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,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同时明确: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,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。
备案怎么走,两条路
第一条,办照时一并办。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,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备案,提交备案信息采集表,也就是常说的“多证合一”勾选。
第二条,已经有营业执照的。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;材料齐全的,获得备案编号。备案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利用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还要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、备案编号的展示方法、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。
备案材料一般包括:备案申请书(签名或盖章)、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(能网上核验的可免提交)、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和经营布局清单、食品安全自查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目录清单。
编号、公示与后续变动
备案实行唯一编号管理,编号由“YB”加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:一位业态类型代码(1 为批发、2 为零售)、两位省码、两位市码、两位县码、六位顺序码、一位校验码。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、经营场所、经营种类、备案编号等信息向社会公开。
拿到编号后还有三件事: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,自变化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更新;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,自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;经营场所迁出原备案机关辖区的,应先向原备案机关注销,再向迁入地重新备案。通过网络销售的,要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、经营场所地址和备案编号。
三种容易搞混的情形
其一,已经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,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,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需要另行备案,但属于第三十条的情形,要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。其二,办理备案后增加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(如现场制售、餐饮服务),应当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,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。其三,通过自动设备或网络经营的,设备放置地点、网络经营情况变化都要按第三十条报告。
不备案会怎样
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,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更新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,取消备案,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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