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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泳馆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

先说结论:游泳是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,游泳馆开业前必须先拿到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》。这里的游泳指在游泳池、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,公开水域游泳不在许可范围。

四项法定条件

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》(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)第六条与新修订的《体育法》第一百零五条口径一致:一是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;二是具有达到规定数量、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;三是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、安全操作规程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、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;四是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人员与设施的硬指标

数量标准写在 GB 19079.1-2013《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:游泳场所》里,也是最容易踩线的地方:水面面积在 250 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,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 3 人;250 平方米以上的,按每增加 250 平方米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。救生观察台同样有要求:250 平方米以下的至少设 2 个,25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增加 250 平方米及以内增设 1 个,台高不小于 1.5 米。此外,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小于 2.5 平方米;开展游泳培训的,教练须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国家职业资格。经营期间救助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数量,且须持证上岗、佩戴醒目标识。

西安怎么办

《陕西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,向县级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;第十条规定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,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。落到区县:碑林区该事项法定与承诺时限均为 15 个工作日,窗口在东大街 8 号市民中心二层(029-89625742);雁塔区由区行政审批局办理、全程网办,窗口在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区政务服务中心(029-81160021)。

材料按陕西细则第九条提交五类:申请书(含申请人姓名住所、拟申请项目、机构名称、经营场所)、场地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(可自行检查提供,也可由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)、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、社会体育指导员与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,另需提交营业执照。

发证之后与罚则

许可证有效期五年,到期继续经营的应提前 30 日申请续期,载明事项变更的要申请换发;经营者须把许可证、安全制度、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在醒目位置。罚则不轻: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,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;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关闭、吊销证照,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(新《体育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)。

还有两条配套义务别漏。其一,游泳馆属于公共场所,须另行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,并按要求做水质等项目的检测与公示,两条线的材料建议同时准备。其二,许可证不得涂改、出租、出借或者转让,救助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保持在许可证载明的数量以上,人数不够时宁可限流,也不能照常售票开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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